卑南鄉111年度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申請
主旨:卑南鄉111年度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申請。
依據: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辦理。
公告事項:
一、補償對象:
(一)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
(二)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二、土地條件:
(一)原住民保留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依法編定為林業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
(2) 依法劃設為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水源特定區域、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特定水土保持區。
(3) 依法劃設為國家公園之區域。
(4) 其他經主管機關劃定並公告之禁伐區域。
受造林獎勵二十年期間屆滿。
(二)核准補償面積不足一公頃者,按面積比例發給,並算至公頃以下四位數止。
備註:為避免政府資源重疊,已受領全民造林計畫及獎勵輔導造林計畫獎勵金者,不得重複申請禁伐補償金。
三、申請方式: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及應備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並辦理切結。
四、應檢附文件: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非所有權狀〉。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租賃契約書。
(四)存摺影本、印章。
五、補償額度:每年每公頃新臺幣3萬元。
六、申請期限:即日起至4月30日前至本所原民課,填具申請書並檢具應備書件辦理申請。
七、現場勘查:配合縣政府指定日期排定現勘。
八、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卑南鄉公所089-381368分機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