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鄉受理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申請期限至9月28日止

一、依據農業部112年9月4日農輔字第1120023779號公告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法第19條規定辦理。

二、欲申請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的民眾,請攜帶農災申請證明文件至本所農業課辦理。本所受理期限至9月28日(四)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