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權利回復案件業務正確資訊

一、依據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113年9月20日權復業字第1130405987號函辦理。

二、旨揭法人係依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4條、第9條及第10條規定,受理被害者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賠償金、被害者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權利回復以及名譽回復證書申請案。惟常有民眾對於該法人及其所辦業務認識不足,疑為詐騙,致業務推展困難。為加深需求民眾對該法人辦理業務之認識,請參閱該法人業務簡介及申請須知(如附件),得以獲知正確資訊。

三、附件: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申請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