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申報
一、辦理對象之認定基準:
(一)申領轉(契)作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以83至92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10年中任何1年當期作種稻或契約蔗作有案;或於83至85年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之農田為對象,符合兩個期作基期年資格田區,得申報2次;僅單一期作符合者,得申報1次。
(二)申辦水資源競用區大區輪作措施,以經公告之農田水利署114年輪值灌區農地為對象。
(三)申領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以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或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且維持農糧作物生產使用之土地為對象,不受基期年資格限制。
二、受理申報期間及地點:全國統一申報期間為114年1月2日至2月8日止,申請人得擇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申報。土地包含多個鄉鎮者,應集中至同一鄉(鎮、市、區)辦理,並請優先考量同時申報全年2次耕作措施。選定申報地且已申報者,本年度不得要求變更申報鄉鎮;未同時申報2次者,得依申報地縣市政府公告補申報期,補辦理1次起始日為6月1日以後之耕作措施,但不得補申報起始日為5月31日以前之耕作措施。
三、各縣市補申報期說明如下:
(一) 臺北市、基隆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屏東縣及金門縣:114年6月1日至6月30日。
(二)南投縣:114年6月16日至7月18日。
(三)彰化縣、嘉義縣、嘉義市及台南市:114年6月15日至7月15日。
(四)苗栗縣、雲林縣:114年6月16日至7月15日。
(五)新竹縣、新竹市、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及澎湖縣:114年7月1日至7月31日。
四、申請人應就實際耕作期間、耕作項目及面積核實申報,實際種植情形與申報內容不符時,應於原申報之耕作期間開始前更正,且變更後耕作期間之起始日須晚於變更日;耕作期間開始後,不受理變更申報。
五、申報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繳交公糧稻穀或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等措施之田區,如經勘查或抽查為申報不符者,其違規面積當次不核予獎勵,並取消次年1次及同耕作期間申報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繳交公糧等措施及領取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之資格;惟不予限制其申報自行復耕種植登記資格。
六、生產環境維護措施給付條件及相關注意事項
(一)給付條件:
1. 申報生產環境維護措施須於前一年度或本年度生產環境維護耕作期間前,申報復耕並經勘(抽)查核定有案,始得受理;
2. 承租公有地不得申辦生產環境維護措施;
3. 每人申報自有農地之生產環境維護面積,全年合計上限為3公頃。
4. 生產環境維護期間不得再種植綠肥(或景觀)以外作物及從事經濟活動或事業之生產。且種植綠肥或景觀作物,其成活率應占申報農地面積50%以上。
(二)農民種植綠肥作物應做好田間管理工作,並適期辦理翻埋作業,且不得以除草劑處理。
(三)申報種植綠肥及景觀作物種類,請依本計畫農地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作業規範規定;另景觀作物用途僅以觀賞為限,不得作為採收販售使用,且不予列入本計畫復耕作物品項。
(四)符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實施對象,但未符合基期年資格者,得辦理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申報種稻、轉(契)作或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經勘(抽)查合格者,除原獎勵、給付外,得另核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惟經勘(抽)查有不合規定情事,其不合格面積,或生產環境維護、林木、庭園景觀栽植、零星點綴栽植花木造景、檳榔、荖葉及荖花之面積,均不核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另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品項為「苗圃」者,須檢附種苗業登記證或種苗業者約定、販售之證明文件,始得核定。
七、農友如有疑問,請撥免費諮詢專線或向當地農糧署各區分署、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農會洽詢,免費諮詢專線:0800-015158,農糧署各區分署電話:北區分署:03-3322150、中區分署:04-8321911、南區分署:06-2372161、東區分署:03-8523191。
八、檢附112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內容重點簡章供參。